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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黑导游”最高可罚3万元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7-1-19   点击量:   作者:记 者 董 钊 沈聪  实习生 徐基峰
  本报1月18日讯 《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有望从今年5月起实施。该条例规定,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将被处以最高30000元的罚款。
  长期以来,无证导游扰乱旅游市场,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隐患。对此,该条例将向“黑导游”施以重罚,规定导游人员应依法取得导游证,受旅行社委派委派,佩戴导游证方可从事导游活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条例指出,济南市要实行饭店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星级饭店服务质量降低或者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其星级称谓将被降低或取消。未被评定星级或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未被评定等级或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条例指出,济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市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编制旅游资源名录,建立待开发的旅游建设项目库,经济南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景区(点)。
  《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拟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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