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时评    汽车    房产    书画    教育    健康    幽默    美食    图片    文学    天气    电子版    论坛
 
 
  重点 时评 世界 中国 山东 济南 体育 娱乐 社会 其他  济宁 临沂 青岛 烟台 枣庄 德州 聊城 东营 菏泽 其他地区
    首页 > 新闻中心 > 济南 > 正文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垃圾扫入下水道罚款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7-1-19   点击量:   作者:记 者 沈 聪 董钊  实习生 徐基峰
  本报1月18日讯 走在路上,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环卫工和市民在清扫街道时,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今后,此类行为将被禁止并处以罚款。这是今天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一项内容。该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如果未建环卫设施或设施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也将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条例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其正常作业。
  为方便市民,条例还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厕向社会开放。
>> 上一篇:我的蘑菇长大了 
>> 下一篇:72个旧小区今年要“整容”
 
昵称
评论
· 所有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
·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