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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定岗管理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6-6-7   点击量:   作者:通讯员 张东 彭涛  记 者 马峰
  本报临沂6月6日讯 记者今天从临沂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执业医师的医疗行为,控制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开支,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从6月开始,临沂市在辖区定点医院中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制度。
  据了解,定岗医师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通过实施定岗医师管理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医疗行为,达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的,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临沂市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中的门诊、住院在编医师,必须是获得医师执业资格,并且无违纪、违规行为,无医疗事故责任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愿意自愿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
  为确保该项制度的实施,临沂市医保处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定岗医师的日常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定岗医师实行动态管理,并把定岗医师管理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建立定岗医师信用档案,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凡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当年定岗医师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定岗医师的个人信息和服务规范在门诊、住院等显要位置上公布,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果定点医疗机构被取消资格的定岗医师达到核定医师总数的5%(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医师不足10人的,按1人计算)的将由临沂市医保处解除与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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