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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评
城管“盗车”咋不与民同罪
来源:齐鲁晚报   日期:2007-3-30   点击量:   作者:徐经胜
  

  3月2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郑州市民薛先生的汽车两年前在路边失踪,车主报警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两年后,失踪汽车在街头现身,竟已成为当地城管执法人员的座驾。原来,薛先生的汽车是因占道被城管拖走了。
  自己的汽车突然不见了,“盗车”的不是别人,而是城管部门。之所以说是“盗车”,是因为城管部门在拖车时并没有告知车主。警方在现场勘查后,也是以盗窃案立案侦查的。那么,城管“盗车”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知道,如果盗车的是普通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判处盗窃罪并不为过。那么,如果城管队员成了盗车贼,能不能同样以盗窃罪判决呢?从报道看,不但没有,相反,城管部门开始甚至连一个道歉都不情愿。
  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出,有时候,公民个人和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作为民事主体,某些执法部门表现得十分傲慢。之所以如此傲慢,既因为执法部门有利用合法权力掩盖其执法犯法实质的便利,又因为被执法者状告执法者的高成本,还因为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偏爱。
  发生在郑州的城管盗车事件,虽然最终以给相关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而告终,但暴露出的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只有加大对执法犯法的惩治力度,让执法者感到执法犯法与民同罪,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城管“盗车”等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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