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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12月23日讯(通讯员 丁光冉 记者 刘志宏) 记者今天从烟台市安监局获悉,烟台市政府于12月21日下发了《关于春节期间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决定今年春节期间,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范围内实行限时限点燃放烟花爆竹。 《通知》中规定,市民可于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和正月十五在非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期间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主要道路、车站、码头、机场、楼顶、阳台、室内、医院、学校、商场、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山林、苗圃、绿地外围二百米以内的区域;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采购、运输、储存、批发统一由烟台市日用杂品总公司和各自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网点必须由各区安监部门布设并审核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销活动,所有销售网点必须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销售许可证,实行亮证经销,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批准经销烟花爆竹的网点,不得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如二踢脚、钻天猴、地老鼠等)危险产品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产品,以及使用违禁药物的产品。 《通知》中还提到,安监、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对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和限制燃放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