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3月9日讯 一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摔伤。今天,经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调解,受伤乘客获赔1万元。
2005年5月11日,烟台市民于某在烟台开发区华升玻璃钢站点购票乘坐27路公交车前往烟台市黄务办事处。车辆行驶至黄务小区站点时,于某手扶栏杆准备下车时,驾驶员遇紧急情况刹车,于某未站稳结果摔倒,致腰部损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遇到情况紧急刹车,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于某也无过错,双方均无交通事故责任。事后,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交车司机在驾车过程中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于某购票上车,双方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送到目的地,但公交公司在履行合同时致于某身体受伤,依法构成违约。因此,公交公司有责任赔偿于某的相关损失。
据此,法官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公交公司向于某赔偿1万元。













